近日,浙江出台《浙江省规范市、县(市、区)委书记用人行为暂行办法》规定,市、县(市、区)委书记不得在离任时或离任前3个月内突击调整、提拔干部,否则将追究其责任。 该办法指出,当出现领导班子换届、领导干部职位空缺、机构变动需要调整配备、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、完成重要任务需要调整配备等5种情形时,市、县(市、区)委书记可以根据组织部门的建议,决定启动干部调整动议。但是,市、县(市、区)委书记不得在机构变动、已经明确本人离任时动议调整、提拔干部,不得在任期届满、任职年龄到限前3个月内动议调整、提拔干部。确因工作需要的,要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。而且,不准在集体酝酿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,对拟任免人选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。 该办法还明确规定,市、县(市、区)委书记是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的第一责任人。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,对干部使用失察失误、造成恶劣影响的,或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用人不正之风查处不力的,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(来源:《浙江日报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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